创建时间:2019-06-14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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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我省城市义务教阶段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黔价费200928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 [2008]7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 [2008]10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规范我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规范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代收费

(一)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范围:全省九个市(州、地)政府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坚持学生自愿,学校不得盈利的原则。

(三)自2009年春季起,我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项目有:社会实践费(提倡学生积极参与的集体或社会活动所发 生的费用)、桶装矿泉水饮水费、教辅资料费、校服费(三年或三年以上一次);代收费项目有:课本费、作业本费。

(四)服务性收费总的最高标准:小学80元/生.学期,初中 100元/生.学期。代收费总的最高标准:小学60元/生.学期,初中 115元/生.学期。贵阳市中心城区学校服务性收费标准可在最高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5%确定。具体各项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各市(州、地)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在省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分项目从严核定,报市(州、地)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未提供服务的项目,不得核批收费标准,同时应相应降低最高标准。

  二、取消义务教育借读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规定,自2009 年1月1日起,取消义务教育借读费。

  三、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住宿费

  根据《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教财[2006]6号)规定,自2009年3月1曰起,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住宿费。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再办理《收费许可证》。

  四、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规定,在学校 醒目位置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主体、收费对象、计费单位、举报电话(12358)等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的检查和学生及社会的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五、加强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管理,坚决治理学校乱收费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必须按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服务性收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用于指定的服务项目,未提供服务的项目不得收费。对享受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得收取课本费。

  各地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监督, 对学校不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等的行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 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贵州省价格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查处。

  六、本通知从二oo九年三月一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通知不

  相符的相关规定,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00九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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